北京地區(qū)關于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特殊用途進口汽車檢測處理程序工作指南
發(fā)布日期:2014-8-23
為保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有效實施,加強對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特殊用途進口汽車檢測處理程序(以下簡稱檢測處理程序)的規(guī)范管理,根據(jù)《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http://www.uteams.net/3c_detail.asp?id=1973&k=1、國家認監(jiān)委2008年第38號公告以及《關于汽車整車進口口岸開展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處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并發(fā)布本工作指南。
一、定義及適用范圍
一、“檢測處理程序”的定義
根據(jù)《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針對進口的因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而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小批量用于生產和生活消費的產品,相關單位可以向進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經(jīng)對產品檢測合格,經(jīng)檢驗檢疫機構批準取得《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進口產品檢測處理程序批準書》后,允許進口并按照申報用途使用。
二、適用范圍
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是指“反恐安全、搶險救災、應急指揮、體育競技、道路試驗、國家重大生產建設項目和最終用戶使用”。特殊檢測處理程序不適用于一般貿易的進口車輛。具體要求如下:
1.以“反恐安全、搶險救災、應急指揮、體育競技、道路試驗、國家重大生產建設項目”名義申請的,申請人必須是進口汽車的最終用戶,申請時需出具省部級政府部門主管司廳局或地市級人民政府(廳局級)的證明文件(證明上需列明相關部門的具體聯(lián)系人),說明以上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
2.以“道路試驗”名義申請的,是指需要上路行駛,進行道路適應性試驗,試驗后不退運出境或銷毀核銷的情況,申請人必須是國內外汽車生產制造企業(yè)。
3.對于以“最終用戶使用”名義申請的,申請人須為商務部門進口許可證上列明的進口商,且商務部門進口許可證上列明的進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須為單位或個人自用。
二、基本申請條件
一、進口汽車每批次同一型號申請不得超過5 輛。同時,對同一型號的汽車進行數(shù)量控制,同一申請人同一自然年內申請的同一型號汽車不得超過10輛(同型號不同生產廠生產的視為不同型號汽車)。
二、對于同一生產廠生產的同一型號汽車,向中國出口的規(guī)格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向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出口的規(guī)格不得申請檢測處理程序。
三、同一制造商同一型號汽車已在國內生產并已獲得CCC認證的,不得申請檢測處理程序。
四、對于在已獲證汽車基礎上進行改裝的進口汽車,需經(jīng)確認與原獲證汽車不屬于同型號后,方可申請檢測處理程序。
五、申請檢測處理程序的進口汽車是否屬于已獲證的以及是否屬于可受理申請的車型,檢驗檢疫機構將通過指定認證機構進行技術判定或確認。
六、新申請車型須經(jīng)國家認監(jiān)委維護到“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特殊用途進口產品檢測處理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電子管理系統(tǒng))”的申請車型列表以后方可在網(wǎng)上提交申請。
三、申請資料要求
申請人須登錄國家認監(jiān)委電子管理系統(tǒng),按照網(wǎng)上提示內容注冊申請人帳號,注冊完成后在線提交資料進行申請,同時提交整套紙質資料至機場局貨檢處。申請資料包括:
1.進口汽車免3C認證特殊處理程序申請表:http://www.uteams.net/material_detail.asp?id=129
2.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進口產品檢測處理程序批準書:http://www.uteams.net/material_detail.asp?id=1755
3.申請人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復印件
4.產品符合性聲明(聲明進口汽車符合哪些安全標準要求)
5.進口許可證(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lián)合發(fā)布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為準,如需進口許可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6.商業(yè)合同、提單、裝箱單、發(fā)票等
7.委托代理協(xié)議(如貿易單證收貨人與申請人不一致時需提供)
8.《車型結構及主要技術參數(shù)表》
9.與制造商簽訂的產品召回約定和與售后維修保障企業(yè)(4S店或具備資質的汽車修理廠)簽訂的維修保障協(xié)議;申請人自行負責維修及承擔召回責任的,須提供具備維修能力的證明材料(如營業(yè)執(zhí)照、機動車維修資質證明等)并對相關召回安排作出說明。
四、文件審核
一、審核原則
1.申請資料應齊全、真實、有效,提交復印件的均需審驗原件。
2.用于普通消費的乘用車類產品的車輛外廓尺寸、質量、軸荷參數(shù)必須符合GB1589現(xiàn)行標準有關要求。
3.用于普通消費的乘用車類產品的VIN編碼必須符合GB16735現(xiàn)行標準有關要求,用于生產、檢測、監(jiān)測、電視轉播等用途的特殊工程車,如VIN編碼不符合國家標準,必須有省級部門主管司廳局或地市級人民政府出具的特殊用途證明函件。
4.對于3.5噸以上的M2、M3、N2、N3車輛,申請人需另外提交發(fā)動機排氣污染物資料,并經(jīng)指定檢測機構認定后,方可受理申請。
5.申請的車輛品牌名稱未列入《進口機動車輛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2004年版)》(以現(xiàn)行有效版本為準,見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第52號公告)內的,必須提交車輛中英文品牌簽注表。
6.同生產廠生產的同一型號的產品已發(fā)現(xiàn)認證項目不合格,且無法實施整改的,不予受理。
7.擅自更改、捏造產品型號,經(jīng)同一品牌、同一生產廠或制造商書面確認該型號產品不存在的,不予受理。
8.同一生產廠同一型號獲證產品因安全質量原因導致證書被撤銷的不予受理、同一生產廠同一型號獲證產品證書處于暫停狀態(tài)的不予受理。
9.對原制造商或生產廠生產車型底盤進行改裝,發(fā)動機布置或車輛軸距發(fā)生變化的,須提供正面碰撞、側面碰撞、后部碰撞檢測報告,經(jīng)指定認證及檢測機構人員審核及現(xiàn)場對車型進行確認后方可受理。
二、審核流程和時限
1.機場局貨檢處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認監(jiān)處和檢驗處進行會簽復審,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申請人原因造成的修改、補正申請資料的時間除外。
2.審核合格的,認監(jiān)處在《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進口產品檢測處理程序批準書》(以下簡稱《批準書》)的送樣檢測意見欄簽署同意意見;不合格的,返回申請人補正材料或直接終止申請。
五、通關、送樣和檢測
一、申請人憑《批準書》和《保證函》在機場局檢務處辦理《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汽車入境的相關手續(xù)。
二、《入境貨物通關單》簽發(fā)后一個月內,申請人應將汽車送指定檢測機構檢測,機場局貨檢處可派員實施跟蹤監(jiān)管。送樣檢測車輛的VIN碼必須與申請時提交的文件相一致,如實際車輛VIN碼發(fā)生變更,申請人須按本指南要求重新提交申請。
《入境貨物通關單》簽發(fā)后一個月內未送樣檢測的,檢驗檢疫機構將開展調查。由于海關審價等原因未及時放行而超過送樣期限的,可視情況辦理延期送檢。如發(fā)生未進行檢測就擅自將貨物轉移、使用和銷售的,檢驗檢疫機構將依法對申請人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并視情節(jié)暫停或取消其申請辦理檢測處理程序的資格。
三、檢測機構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完成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申請人自行取回檢測車輛。
六、檢測報告合格評定
一、評定原則
1.對于側翻穩(wěn)定角、轉向裝置、制動裝置、前方視野、后視鏡安裝、燃油系統(tǒng)及排氣管、護輪板、防護裝置、客車結構、噪聲、整車及發(fā)動機排氣污染物、含氟物質、汽車罩蓋鎖、防盜裝置、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商用車駕駛室外部凸出物、汽車定置噪聲等項目,如檢測結果不合格即禁止入境。
2.除用于特種作業(yè)和檢測運輸用途的車輛,汽車尺寸、軸荷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境。
3.對于圖形標志、車速表分度值等難于整改,用戶熟悉后不影響安全使用的,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使用說明,申請人及用戶聲明承擔由此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及產品注冊問題的基礎上,允許入境。
4.對于其它項目,檢測結果如不符合標準要求,允許申請人進行整改,整改后經(jīng)檢測機構確認合格,方可入境。
二、認監(jiān)處和檢驗處對檢測報告進行會簽審核,合格的報分管局領導批準,經(jīng)批準同意后,認監(jiān)處簽發(fā)正式《批準書》。不合格的,認監(jiān)處出具《檢測處理程序不合格通知書》,由機場局貨檢處監(jiān)管申請人退運出境或銷毀。
三、申請人憑正式《批準書》在機場局貨檢處辦理《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七、監(jiān)督管理
一、對以“反恐安全、搶險救災、應急指揮、體育競技、道路試驗、國家重大生產建設項目”名義提出的申請,檢驗檢疫機構將采取措施核實申請人出具的證明文件來源是否真實,同時對其申請原因與實際使用情況是否相符進行抽查。
二、對于以“最終用戶使用”名義提出的申請,檢驗檢疫機構將結合誠信管理、分類管理等制度對申請人實施管理。
三、檢驗檢疫機構在監(jiān)管工作中發(fā)現(xiàn)申請人編造虛假材料騙取《批準書》或其他檢驗檢疫有關證單,或未按照申請用途使用進口汽車的,將對其采取加嚴審核等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檢驗檢疫機構將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其實施行政處罰。